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。
“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、不向其支付报酬。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”。
这句话,用人话翻译一下,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?
就是说,符合下列条件,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书/影视/游戏/音乐,不用给钱。但依然要申明“转载”,不能连署名权等“其他权利”都侵犯。(让作者没钱赚但好歹要赚个名声)
这条法条,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,那就叫“著作权的‘合理使用’”。
可以说,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,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。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。
“合理使用”的情况包括哪些呢?
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。
“为个人学习、研究,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”。
“为介绍、评论……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”(比如写文学评论的人,引用部分原文)
“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……”
“为学校课堂教学货科学研究目的……”
“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……”
“图书/档案/纪念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……”
法条很长,这一条足足列了13大类的情况(为了不水字就不把那些罕见情况写完了,有兴趣自己百度就好)
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法条,在网上看到的字幕组和视频下载资源,才往往会打“本字幕用于教学科研目的,请在下载后2小时内自动删除”,或者“本视频用于个人学习、研究目的,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,且不得二次转载”等幌子。
虽然地球人都知道:这些东西人家下载了之后,就是拿去盗版白看的、是不符合“合理使用”的。
但只要把“著作权法第22条”的一鳞半爪文字,在资源上那么一贴,似乎就贴上了保护伞,真的变成了“合理使用”,而网站方也有了借口,可以成功套用降智光环来装傻:
什么?你说这个资源侵权了?
哎呀真对不起!我审查的时候没看完,就看了个开头。我还以为这部《火影忍者》,只是这个up主自己做的影评视频呢!没想到他是原片照搬的呀!哎呀呀太没节操了!
蛤?你说影评吐槽节目怎么会有500集这么多?哎呀我也不知道啊,我们的审核人员不专业的,没看过动画片,不知道原版有多少集。
行,我们马上删这个资源!而且以后一定请更专业的内容审核人员把关!确保不用“连《火影》影评不该有500集”这种低级问题都看不出来的临时工!
这样,网站就没事儿了——至少在2013年以前,这样就真没事儿了。
而且,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。
毕竟要是好莱坞大片和东瀛动作电影都要付钱,拿得掏多少外汇呢。
《著作权法》自1990年9月7日通过以来,此后20多年的斗争、修改历程中,这“第22条”几乎就没怎么改过。
但是,围绕着这“第22条”的斗争,却在法律界无时无刻持续博弈。
毕竟,法条只说了“基于商业目的”而如何如何,就“不属于合理使用”。
但,什么叫“商业目的”呢?
这四个字太宽泛了。
传播资源的经营者直接收钱,那肯定是“商业目的”吧?
可如果不收钱、但是网站上有商业广告呢?算不算“商业目的”?
又进一步,如果商业广告都从来没打过,但就是帮up主吸粉了呢?算不算“商业目的”?
要是连粉都没吸,但纵容up主一次性发“软文视频”呢?算不算“商业目的”?
商业模式的“迂回性”创新,是无穷无尽的。
什么算“商业目的”的“解释”,也就需要与时俱进。
谁来解释?
当然是最高人民-法院来解释。
同时,因为仅仅只是“解释”,而不是修改立法。
所以这事儿最高院可以自己说了算。
连人-大都不用召开,议会表决也不存在。
法释办关起门来开个会,讨论一下新形势(当然还得“被传达”一下国家的最新产业扶植政策导向),就可以拍板了。
全国每年几千亿美元级别的内容产业,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尺度,就操纵在个座谈会上。
可以说,法释办关于知识产权法第22条的研究专家们,那真是身价值钱得不得了。
手松一松,几千亿灰产就白化了。
紧一紧,几千亿灰产就黑化了。
别说是古勇将了。便是李老板、泼尼玛这种最顶级的互联网内容大佬,也不得不紧跟法释办的开会思想,及时调整自己的战略部署。
不然,当国家希望向“乐视模式”转的时候,你不小心转错弯儿,转向了“快播模式”,那就等着坐牢吧,你的生意也跟着灰飞烟灭。
华夏又不是没出过全国首富直接坐牢的先例——就刚刚两年前发生过好不好(相比于2010年的两年前。也就是黄广裕那个判了14年的案子。当年没进去之前的黄广裕那真是猖得不行。后来五六年后,王x林发达了,网上就有人披露出当年王给黄广裕倒茶的照片。)
……
越是懂行的人,越是知道这事儿背后的能量和难度。
所以,古勇将对于这种“引领国家对知识产权灰色地带解释尺度、进而对国家正版化政策的节奏施加影响”的事情,那是只敢心驰神往,而从来没想过自己可以干涉。
现在,被冯见雄这么挑明了一说,他顿时觉得肾上腺素都飙升了。
这可能么?
太匪夷所思了吧?